不同情况下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程序也不同。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缺陷的,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没有明显商标的,商标局可以要求商标审查委员会撤销其注册商标,其他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职权积极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对于非法注册的商标,先前权利人或利益相关人员可在商标注册日起5年内要求商标审查委员会撤销其注册商标。 恶意注册,知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在认可注册前提出异议,被裁定的商标不得申请因相同事实和理由而被判定无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审查委员会在维持或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商标审查委员会裁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手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者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5条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先前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知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商标审查委员会收到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交答辩。 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维持注册商标,或作出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当事人不服商标审查委员会裁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手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者参加诉讼。 商标审查委员会在按照前项规定审查无效宣言要求的过程中,有关先前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审理或行政机关处理的其他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的消除后,必须重新开始审查程序。
商标无效宣告的流程包括申请资料的提交、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答辩的参加通知、决定等。 商标被剥夺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商标无效化,必须准备必要的资料,提交商标审查委员会。 做出商标无效决定的,别人不能使用。
商标无效宣言的程序: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
2、商标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交答辩
3、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当事人不服商标审查委员会裁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应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二、当事人对商标无效宣言不服怎么办?
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审查委员会申请再审。 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不服商标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机构或个人向商标审查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审查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交答辩。 商标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如上所述,商标异议期已过时,当事人亦可发出商标无效宣言,程序并不复杂。 准备申请书和恶意证据资料,提交商标审查委员会,然后参加答辩,阐述自己的理由。 当事人决定不服商标无效宣言的,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